歐冠決賽上半場期間,阿森納的布卡約·薩卡在禁區內有明顯手球動作,然而裁判沒有吹罰十二碼給PSG,箇中緣由為何?
這個情況未被判罰十二碼,主要原因是根據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(IFAB)現行的手球規則,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:
若球員先用合法的身體部位(例如腳、頭、軀幹)觸球,隨後球在自然的過程中反彈擊中其手或手臂,通常不被視為手球犯規。
那麼布卡約·薩卡的這個動作呢?這位中場球員試圖在禁區內解圍,他踢空或僅輕微碰觸到球,球落地後在極短距離內彈到薩卡的手上。他的手沒有主動朝向球去阻擋,也沒有任何故意用手阻止進球機會的跡象。

薩卡的這個動作未被判罰十二碼
因此,裁判認定這是一次源自薩卡自身觸球動作的反彈,並非故意手球或手臂使身體「異常擴大」的情況。根據現行規則第12條的解釋,這類情況通常不會被判罰十二碼。
令人疑惑的是,在歐冠賽場上不乏有因球從腳反彈到手而判罰十二碼的例子。不過,歐足聯與VAR裁判會進一步審視以下因素:
- 手是否處於不自然的位置。
- 球員是否明顯擴大了身體面積。
- 球從多遠的距離反彈到手。
- 是否有主動伸手阻擋球的動作。

該動作的一個更廣角的鏡頭
在薩卡的這個動作中,裁判似乎認為這是一個「球找手」的情況,發生在自然的觸球嘗試之後,因此沒有足夠理由讓PSG獲得十二碼。
簡而言之:球從薩卡自己處理球的動作中,在極短距離內反彈到他的手,沒有故意手球或異常擴大身體的跡象,因此裁判不認為這是構成十二碼的手球犯規。